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债务未履行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要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抗辩权就不适用。
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需要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需要有先后履行顺序,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都不影响;
3.如果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那么抗辩权就不适用。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包括:1. 须为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有债务;2.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即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3. 须债务人负有先给付义务,即债务人应先履行自己的债务;4. 须债务人未为对待给付,即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未构成违约;5. 须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足以清偿其自己的债务,即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或者虽已到期但未到履行期。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是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重要权利,但也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在行使时需要谨慎。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一方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但需满足五个条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债的本旨,债务人未为对待给付且对待给付足以清偿债务。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行使时需谨慎,以免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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