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肯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十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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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管理机构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审查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6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否真实;(二)各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关联且不冲突;(三)申请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房地产、申请登记内容等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是否冲突;(五)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不予登记、驳回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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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审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房地产产权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当、租赁等房地产其他行为的登记。这种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定份止争;同时将房地产的权属状态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便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查阅,防止“一房二卖”的出现,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强制性,由县级以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