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04〕41号
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充分调动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当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区(市)为统筹单位。市和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或按季缴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区(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区(市)、街道(镇)财政共同承担。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各区(市)可划分若干档次,并确定下限和上限,由参保个人自主选择。
村集体补助比例,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的下限标准,各村具体补助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场地(厂房)租赁费及村集体其他收入应首先用于集体补助。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应首先将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用于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村土地收入和集体收入数额较大、积累较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当年仍有结余的,可以采取养老保险费预缴的方式,由村集体将资金一次性预缴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逐年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在留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将上述各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
区(市)、街道(镇)财政应根据负担能力,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收入和土地收益中列支。对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_3亩的被征地农民,要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首先从土地收入中列支,土地收入不足的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各区(市)应加强对所属街道(镇)和村土地收入的监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所在区(市)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各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记载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复利息计息。参保人未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金本息可依法继承;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金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区(市)、街道(镇)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费用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和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累计满180个月的,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月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本息之和)除以1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结存额支付,个人账户结存额不足支付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社会统筹基金的比例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金支付。
截至参保基准日(参保基准日由各区市确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和区(市)、街道(镇)财政须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助)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按月享受养老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由各区(市)根据参保人的年龄确定。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累计缴费和区(市)、街道(镇)补助不满180个月的,须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助)至180个月后,方可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未按规定补缴(补助)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与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按《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积累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按《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可以与按本意见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积累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流动时,流入地已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流入地未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不转移,待流入地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一并转移。
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依照本意见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列入各区(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个人账户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设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青岛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结存基金应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一项系统的“民心工程”。各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妥善处理好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义务兵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调指导。
各区(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须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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