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6:48 31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

2014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对于报关人员的操作或者书写失误,海关依照报关记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第十二条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1日 05: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报关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发布日期】2008-10-13【执行日期】2008-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
    2023-04-24
    45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进出国境的汽车运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如果在未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第三条汽车进出国境的时间,除经海关会同有关机关批准的以外,应当限于日出后和日没前。第四条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位或者搬移货物。第五条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继续内驶或者出境。经营客、货运输的外国籍汽车,如果进境后需要继续往国内行驶的时候,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具“内驶车辆申报单”一式两份,报经海关审查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发还汽车驾驶人员,并且在出口的时
    2023-04-24
    26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号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的含义是: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于减征和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手续费,是指按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征收或免征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第三条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三)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
    2023-06-05
    42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1.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该国领土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3.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第三条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
    2023-06-05
    27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铁路进出国境列车和所载货物、行李、包裹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部、铁道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铁路运输业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国境列车必须在国境车站停留,接受海关检查。货物列车停留的时间,由国境车站会同海关规定。旅客列车停留的时间,由铁道部会同对外贸易部规定。本办法所称列车,包括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行李车和守车等在内。第三条进境列车自到达国境车站停车的时候起到海关检查完毕止,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的时候起到列车开行止,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移动、解体或者调离。海关检查列车的时候,车站(或者列车长)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启车门、列车上的房间或者开拆车上可能藏匿走私物品并可能开启的部分。第四条海关检查进出国境列车,发现有未列入单据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违法以及有破坏嫌疑等情事,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车站将有关车辆调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五条铁路编制的未办完海关手
    2023-06-05
    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第十条单耗标准
    2023-04-24
    307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报关单
    词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 更多>

    #报关单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经审查,在下列第___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0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8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