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6:48 31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

2014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对于报关人员的操作或者书写失误,海关依照报关记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第十二条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0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报关单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1.书面申请书;2.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3.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第四条进出境快件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方准予派送、封发。第五条进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超
    2023-04-24
    47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民审进物华货完华物税价物海加关工完华审共贸口审办和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
    2023-06-06
    27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198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向境内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以及各种无偿援助,不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范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进口的捐赠物资限接受单位自用。第四条海关对受赠单位申报进口的捐赠物资,凭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对属于实行许可征管理的物资应加验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第五条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接受捐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增值或串换,也不得经组装加工后在市场出售。
    2023-06-06
    2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
    2023-06-06
    27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货物,系指已经入境但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称为保税仓库。第三条经营进口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由经注册登记准予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向当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有关法令规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独立专用仓库,由海关批准后始得经营。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对存放的保税货物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对海关负责,海关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加锁。第四条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目。必要时海关得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提供办公处所和食
    2023-06-05
    48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登山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所列的登山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进出境登山用物品,统一由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归口管理,负责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第三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即主管海关)负责审批验放管理。第四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范围,经主管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中:各种食品每人每天共计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十套。超出上述自用合理
    2023-04-24
    21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汽车、摩托车进口管理的公告
    遵照国务院决定及海关总署通知,特公告如下:一、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包括捐赠进口、旅客携运进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7月5日起停止执行,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7月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由申领许可证的于7月4日前已领取许可证,不需申领许可证,已于7月4日前经海关审核批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尚未进口的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9月30日,逾期进口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二、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州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这些口岸可设立进口整车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其他
    2023-06-06
    14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第四条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则小时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第五条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第六条进境航空器
    2023-06-06
    30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由海关对出口商品进行审价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第三条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成交价格。第四条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予以审定:(一)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二)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
    2023-06-06
    44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特此公告
    2023-04-24
    2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1987]署货字650号第一条为了维护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第三条下列情况海关不予赔偿:(一)由于当事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二)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三)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四)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五)由于不可
    2023-06-05
    461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签发机关:海关总署签发机关: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令第29号各局、各部门海关:现我司会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经济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税收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批示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熟悉本办法的内容;同时,各海关要加强宣传讲解工作。鉴于《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2、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用专门的统一报关单。海关总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确认用量,并与上海海关联系及时供货。新的报关单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其他相关附表应按照相同的规范打印(见附件一(1)、(2)、(3))。请遵守上述规定。下列文件同时废止:(1)《
    2023-05-07
    33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1):经审核,你单位《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_____________________(2)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_________________(3)海关(盖章)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填写规范说明(1)被告知单位名称;(2)单位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编号;(3)海关名称。
    2023-06-06
    19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海关告知书
    海关告知()号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符合(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告知事项)。特此告知。(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370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报关单
    词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 更多>

    #报关单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六条新规是怎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的情况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的;(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15条的修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 进口货物报关管理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0
      除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其他进口核销单项下的进口售付汇,我行均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报关单上货物金额、品名、经营单位必须与核销单一致。对于有疑点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次售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须向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对于分笔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报关单的货物金额应等于所有核销单的付汇总额。对于一次付汇分批到货报关的,则所有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之和应等于核销单上的付汇金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5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