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回避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10:44:28 120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回避适用于以下情况:

1、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

3、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

4、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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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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