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23:24 38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的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张贴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特定的广告公司在特区社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广告。

第三条张贴广告一律在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社会公共广告栏(以下简称广告栏)内张贴。严禁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桥墩、树杆等场所张贴。

第四条张贴广告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工商行政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张贴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特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规划。

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按规划设置并经营。广告公司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需在广告栏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广告公司对广告客户的申请,应按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法的,广告公司加盖广告验讫章,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负责统一张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第八条张贴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广告和违反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定的广告,不得张贴。

第九条张贴广告必须保持整洁美观。核准存留期内的广告不得覆盖。

张贴广告存留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需要延长广告时间的,申请人可在广告合同期满前,申请续期。

第十条广告公司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广告栏及张贴广告进行管理。

广告公司有权清除私自张贴在广告栏内的广告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张贴广告的收费标准广告公司拟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国土及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应依各自贮期对广告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遮盖、损坏或拆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广告栏,广告公司亦不得把广告栏改作其他用途;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下列处罚:

一、责令恢复原状;

二、赔偿损失;

三、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规及本规定,非法经营广告或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广告栏以外张贴、涂画广告,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或城市管理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向市民告示有关文书,可交由广告公司在广告栏内免费张贴。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4日 14: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
    2023-04-22
    387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
    深圳劳动局编制(参考文本)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姓名:经济类型:性别:年龄:工龄:籍贯:地址:户口所在地:电话: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现住址: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种).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年,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止。(二)试用期限1、无试用期.2、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三、工作时间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不定时工作制。
    2023-04-22
    221人看过
  • 深圳拟为医疗广告管理立法
    深圳即将制定实施的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同时拟研究提出深圳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立法建议,对不良医疗广告行为进行长期严密监督。据了解,《深圳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启动实施。本月30日,深圳将对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良行为,在全市广告发布媒体中内部通报。深圳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和市卫生局将从2月1日起实行药品医疗器械违规广告公示制度。每月最后一日,定期公布媒体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规情况,并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惩处。同时提出,在现行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根据深圳市实际管理情况,研究提出深圳市医疗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立法建议。据悉,近期深圳专项整治的检查重点包括广告夸大药品功效,宣传有效率和治愈率,运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病患者名义宣传疗效,以及使用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的;以专题报道
    2023-04-24
    497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日期】1993年06月22日【实施日期】1993年10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的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与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无特区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对劳务工实行差别待遇。第五条劳务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第六条劳务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应严
    2023-04-22
    258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应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四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五条拆迁人应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
    2023-04-22
    95人看过
  •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第二条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服务费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应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第三条深圳特区和珠海、汕头两市设劳动服务公司,在特区(市)劳动局的指导下,协助特区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特区企业雇用职工,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企业自行招聘,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考核录用;经录用的职工,可试用三个月至半年。第五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其年龄应为十六周岁以上。第六条特区企业对雇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企业可以举办技
    2023-04-22
    475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试行)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1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费。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第16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9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九)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3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费。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3
      根据《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