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2年5月8日八届州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和省交通厅《四川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凉山州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已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或登记。
本规定所指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公路绿化工程、地质病害(灾害)治理工程的从业单位。
第三条州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州内各地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或取得资质证书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入凉山州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到州交通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根据《四川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还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有一定数量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营运管理,债务偿还和资金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或具有一定数量熟悉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了解公路建设程序。
第六条在省交通主管部门通过资信登记或取得资质或资信备案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备案申请表》;
(二)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三)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资质(格)证书;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证书;
(五)单位法定代表,项目经理、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件(或说明文件);
(六)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花名册,并提供职称复印件。
(七)近五年承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业主评价和合同,获奖工程证书;
(八)工程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情况。
上述资料真实、齐全、无不良信誉记录,设备充足的单位,应予以及时登记。注册登记的办理遵循“随时受理,及时登记”的原则。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七条地方重点公路项目(包括收费项目)的法人资格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
其它公路的项目法人资格由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属于省规划二级路网和国、省道公路项目的,审查结果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第八条省计划部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法人资格报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查。
第九条已在省交通部门资信登记或资信备案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资信登记文件或资信备案资料,向州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具体为:
1、申报单位将书面申请和备案资料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2、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登记注册;
3、州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审查从业单位申报材料,确定申请单位在州内的从业资格范围。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每个公路建设项目均须单独申请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追踪调查制度,定期对通过注册登记的从业单位的信誉、能力、工作质量等进行调查,资信追踪调查结果作为注册登记动态管理的依据。
资信追踪调查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资信追踪调查结果定期向州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施工单位的资信追踪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单位的资信追踪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动态管理体系,对从业单位按信誉优劣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信誉好的从业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注册登记中优先办理。
对信誉差的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登记时间为每年6-8月。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登记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因资信差不予登记的,均不得进入州内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发生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资信登记书、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应变更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被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和暂停资金拨付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应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合格的,可恢复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在资信备案有效期内,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州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清退出场,暂停注册登记和取消注册登记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报资信备案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出让资质证书,资信登记证书,资信备案书,营业执照的;
(四)造成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五)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的;
(六)弄虚作假,损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利益的;
(七)现场管理混乱,履约能力差的;
(八)关键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设备自报与实际不相符的;
(九)有行贿行为的;
(十)以违规或违反手段承揽公路建设任务和其它违法行为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取消资信备案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信备案,州交通主管部门将不予进行注册登记;申请重新进入州内公路建设市场的,应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合格的,可以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在全州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州交通局工程管理科应提供注册登记情况。
暂停注册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州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恢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省交通主管部门《四川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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