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厦禾路837号汇成商业中心1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兴平。
委托代理人:赖伦廉,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K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为ASTGKASEINTERNATIONAL(CHINA)LTD.,简称ASTG中国公司),地址: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458-468号金联商业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寇鸿起。
委托代理人:李明全、汪义军,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审判员:李涛、田兴玉。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7日。
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1999年3月中旬,其将一集装箱童鞋交给被告承运,被告向其出具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但货到目的港德国汉堡后,却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放给了原告的买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其诉请厦门海事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其造成货款损失41,370美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
(1)、其非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仅是为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提单的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2)、原告通过益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益通公司)向承运人发了电放函,应自己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故请求厦门海事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事实和证据厦门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1月5日,原告通过传真与波兰ROLEXIM公司签订了出口童鞋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厦门,付款方式为电汇。3月5日,ROLEXIM公司传真原告,指定“‘ASTG’的香港公司”负责一切运输事务。此后,益通公司作为“‘ASTG’的香港公司”的厦门代理与原告联系,并代理原告办理了拉货、排载、报关等手续。3月16日,该票货物装上法国CMA公司经营的XINGANG轮,厦门外代代法国CMA公司签发了CMA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ASTG汉堡公司。货物发运后,益通公司经理黄某将一份抬头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的ASTG提单交给原告,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ROLEXIM公司的指示,装运港厦门,目的港汉堡,提单签发处写有“‘ASTG’中国公司代表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的字样,下有黄某的签名。黄某称,该提单在其填写前为空白提单,提单签发处已事先印有上述字样。3月17日,原告将一张盖章的空白便笺传真给黄某,黄某遂以原告的名义写了一份要求法国CMA公司将该批货物电放给ASTG汉堡公司、后果由原告负责的电放保函,传真给法国CMA公司厦门办事处。货物运抵汉堡后,法国CMA公司凭该电放保函将货物放给ASTG汉堡公司,ASTG汉堡公司在未收回ASTG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给ROLEXIM公司,ROLEXIM公司提取货物后,未向原告付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成交确认书。上载明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款。
2、ASTG提单。提单抬头是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托运人是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发处载明“ASTG中国公司代承运人ASTG集装箱有限公司签发”。
3、CMA提单,提单抬头是法国CMA公司,托运人厦门市罗成工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发处载明“厦门外代代法国CMA公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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