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期限限制,行使的条件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09:26:06 451 人看过

一、留置权的期限限制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有什么?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有: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三、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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