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记者摄影作品信息公司被判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21:52 178 人看过

去年佛山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48件,较2013年下降15.10%,民商事案件占92.50%。在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中,著作权类案件占47%,所占比重较2013年下降13%,专利权、商标权类案件比重略有上升。

佛山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黄学军介绍,随着软件著作权、涉互联网著作权等新类型著作权纠纷的增多,证据保全、侵权认定等问题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去年佛山中院审理的某报社高级记者乔天富与佛山某信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据了解,乔天富发现佛山某信息公司属下的网站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相关新闻报道中登载了其摄影作品作为附图,认为该信息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信息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其本身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其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因为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属于思想观念和事实,不构成作品。而乔天富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体现了乔天富对取景、构图、聚焦等摄影创作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述的摄影作品,而非简单的事实报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涉案摄影作品被附于相关新闻报道中,具有一定的新闻属性,但这并不影响涉案摄影作品因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摄影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佛山中院指出,由于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即使网站在转载时标明了作品的出处和作者,但其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同样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案件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类案件的审理会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著作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佛山中院民三庭庭长刘建红说。

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记者留意到,白皮书显示,2014年佛山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5件,较2013年增加17件,增幅为94.44%。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仿冒、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去年佛山中院审理了上诉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煌龙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威德力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佛山中院认定大型工程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作为其自己的工程图片,印于其宣传画册中并在有关展会中派发,其行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图片中的工程和产品为该经营者所生产和安装,构成虚假宣传。

该案对该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商业成果,为自己增加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刘建红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法院将以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为导向,加强竞争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1: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判断摄影作品是否侵权的技巧
    认定侵害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应满足以下2个要件:首先,您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您就是作者,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作者通过受让来获得权利。其次,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摄影作品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歪曲作品、阻止作者署名、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等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需要提示的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行为。画别人的摄影作品侵权吗画别人的摄影作品是不是侵权画别人的摄影作品是不是属于侵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侵权情形的,就会构成侵权。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
    2023-07-05
    469人看过
  • 怎么认定摄影作品侵权
    认定侵害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应满足以下2个要件:首先,您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您就是作者,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作者通过受让来获得权利。其次,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摄影作品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歪曲作品、阻止作者署名、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等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需要提示的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行为。一、怎样算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其它
    2023-03-20
    417人看过
  • 摄影作品在哪登记版权
    1通常情况下可以在地方或者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认证,现在也有很多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相对来说,代理机构更方便一些。2摄影作品同提其他作品一样,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产生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但是只有经过版权做登记后,作者权利归属和作品完成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作品交易和许可等过程中作为证明,在侵权维权中作为法院诉讼的强有力证据。一、着作权登记的效力1、着作权登记机构我国尚无统一的着作权登记机构,目前我国负责作品登记的机关有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局等,其中国家版权局已将其负责的所有登记工作转移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国家版权局对作品的着作权登记行使监管职能,部分省级版权局也将其登记业务转移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2、作品登记着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着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着作权。我国着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着作权登记是公示着作权状态的一种手段,
    2023-06-29
    367人看过
  • 擅用他人创意拍摄广告洁具公司被判侵权赔偿
    根据他人创意样片另行拍摄广告片,是否构成对创意人的侵权?11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四川某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徐某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元、合理开支23255元。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是一名职业广告设计制作人。2013年8月,被告公司准备以招标方式选择制作单位拍摄广告片,徐某受邀后制作了包括文字和音乐视频两部分的创意样片。9月16日,徐某通过网络将样片传输给被告,并在被告举行的招标提案会上进行了播放,介绍了样片的设计创意和内容。尽管样片获得好评,但被告最终未能与徐某就拍摄广告片达成使用协议。事后,徐某发现,洁具公司在其官网上播放的广告片与其制作的样片极为相似,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90万元。被告则辩称,徐某制作完成的样片是其自行选取网络上现有的视频作品中的镜头,利用电脑软件简单剪辑和拼接合成
    2023-06-07
    165人看过
  • 摄影棚摄影师作品所有权
    根据摄影作品的不同分类,《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1)个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演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同时,《著作权法》规定,演绎的摄影作品必须合理使用,不得侵犯原摄影作品。(三)合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部以上合著作品的著作权由合著者共同享有。合作摄影作品分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义务作品。工作摄影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个人职务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做的
    2023-05-07
    356人看过
  • 摄影作品的来源是否侵权
    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的名誉、财产和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只能用于已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说,使用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方式:
    2023-05-02
    455人看过
  • 哪些职务作品摄影著作权归作者?
    现在很多报社安排记者外出拍摄,一般这种情况下拍的东西,因为拿着报社的钱出去拍摄,属于职务作品,通常摄影著作权就属于报社。但是,这种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上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就会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因此,报社安排摄影师拍摄,拍摄下来的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就属于报社的。但是实际中,根据职务作品的具体情况,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下面的规定:1、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就是所谓的一般职务作品。因此,如果这照片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那么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果是报社那边的话,就是报社有优先使用权。而且,摄影作品完成两年内,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就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要是经过单
    2023-04-30
    490人看过
  • 摄影作品注明出处是否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
    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2023-06-11
    307人看过
  • 复制摄影作品是否侵犯版权
    复制摄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使用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向著作权人付费使用,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一)为个人学习、研究、鉴赏,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播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
    2023-05-07
    479人看过
  • 摄影作品侵犯版权投诉程序
    摄影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投诉程序是什么?(1)提交投诉信:
    2023-05-31
    393人看过
  • 摄影作品使用权协议书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相关部门咨询。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摄影作品使用权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1.作品题目:《_________》。2.使用范围:_________。3.著作权:属于提供照片的甲方。甲方应保证提供照片著作权完全属于甲方本人,因为甲方提供照片的著作权而引起的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使用权限:在以上使用范围的一次使用。5.使用限制:使用者无权行使下列权利:(1)将照片另行出租或出售予第三者使用;(2)将照片用于制造任何对社会,国家及人民有妨害的用途;(3)将照片以赠品或其他方式出售;(4)将照
    2023-04-23
    315人看过
  • 摄影作品算著作权吗
    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词异义同)为前提。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
    2023-04-02
    79人看过
  • 擅自使用世纪大桥摄影产品侵犯了什么权利
    本案焦点:1、石某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是否构成侵权;3、石某的损失金额。审理情况与结果:原告石某与被告海口某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下属海口某客运中心大楼的楼顶招商广告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世纪大桥夜景,被告此举既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海口某客运中心楼顶的侵权广告牌、消除影响,在《海南日报》或者《南国都市报》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照片与我们广告牌上的照片并不一致,而且我们制作的这个广告牌已拆除并停止使用。我们制作的这个广告牌是受秀英区政
    2023-06-04
    443人看过
  • 摄影作品遭到著作权侵权要如何处理
    摄影作品遭到著作权侵权的处理是: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
    2023-08-01
    27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摄影者对广告类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2-03
      摄影者对广告类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规定,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摄影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并且摄影者显然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所以摄影者对广告类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 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 如何认定摄影作品,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赔偿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0
      一、在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进行认定: 1、胶片相机拍摄的摄影作品,以胶片作为认定依据。因为一个摄影作品,只有一个胶片; 2、数码相机或者其他数码摄影设备拍摄的摄影作品,以数据电子文件作为认定依据。如果争议双方均持有电子文件,则以电子文件属性中的生成时间,生成方式来认定。并且,电子文件一般会表示拍摄设备的型号及拍摄时间。二、作者对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确定赔偿额的方式以作者证
    • 怎样起诉侵权摄影作品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16
      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公司删除,或者要求上传人删除。可以选择到网络服务公司所在地起诉或者上传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 如何认定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方式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9
      一、在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一般采取如下原则进行认定:1、胶片相机拍摄的摄影作品,以胶片作为认定依据。因为一个摄影作品,只有一个胶片;2、数码相机或者其他数码摄影设备拍摄的摄影作品,以数据电子文件作为认定依据。如果争议双方均持有电子文件,则以电子文件属性中的生成时间,生成方式来认定。并且,电子文件一般会表示拍摄设备的型号及拍摄时间。二、作者对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确定赔偿额的方式以作者证明所
    • 临摹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2
      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