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虚假诉讼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罪名列入刑法条文的情况下,学者和研究人员对虚假诉讼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粗浅地给虚假诉讼下一个尚不成熟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虚假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首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其次,所采取的方法是以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最后,形式上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因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而提起虚假诉讼。从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来讲,首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骗取裁判文书这种表面合法而实质非法的形式占有他人财物,因此,该行为侵犯了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其次,骗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诉讼程序,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会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但为了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而为之。行为人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不仅包括为了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还包括非物质的个人荣誉、声誉等。
一、怎么才能构成诈骗罪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1)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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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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