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下面为你介绍企业员工安置的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厅函[2010]221号《关于五四一电厂小火电关停机组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5、《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
7、《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
8、《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
9、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10、晋劳社厅发(2004)152号文件《关于增加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的指导意见》
11、《关于住并外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当地省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的通知》(晋军工函[2008]151号)
12、《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运劳社[2009]8号)
13、《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
14、晋人社厅发[2010]68号《关于2009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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