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有什么
1.国家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会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确定。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有哪些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下达收回决定并就收回事项进行公告;
3、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登记;
4、给予补偿。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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