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50:52 292 人看过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具体如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的排除与限制竞争

与司法机关不同,行政执法机构通常认为,一旦品牌内竞争受到损害,即可认定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品牌内竞争的效果通常十分明显。个案中要对具体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如果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认为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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