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43:39 385 人看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2.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两种分类方式互有长短。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融合的发展趋势。3.本条指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明确了职务、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即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并吸收品级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本法分别在第十四条、十八条作了规定。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划分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上标准,这里采取举例的方式提出三个类别。当然并不是只有这三个类别。(一)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特定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影响他们的积极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现实可行性。一些执法系统比较健全的岗位责任体系与不断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为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提供了基本条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证上岗制度也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专门的管理创造了条件。(二)专业技术类职位。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交部门的高级翻译等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划分和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升降阶梯,吸引和稳定不可缺少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门家。设置专业技术职位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壁垒逐步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非关税措施将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一个国家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政府能力。有关部门前一段在公安、安全机关进行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为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设置积累了经验。(三)综合管理类职位。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说明的是,目送公务员队伍中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区别。本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虑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务设置已有原则规定,故这里没有单独将其列出来。以上类别并没有穷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能划分新的类别。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作出这样的授权,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同时还规定,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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