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2、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即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金额)。
3、最后,在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就可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一、进口自用车辆购置税率是多少
根据《条例》第六条二款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吴某2006年1月8日进口一辆小轿车,到岸价格400000元,已知关税税率50%,消费税税率8%,吴某应纳车辆购置税65217.39元。计算过程为:
A.应纳关税=关税价格×;关税税率=400000×;50%=200000元;
B.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400000+200000)÷;(1-8%)=652173.91元
C.应纳税额=652173.91×;10%=65217.39元
二、扣税义务人是谁?
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增值税。《中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消费税。《中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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