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1:14 36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淄政办发[2006]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解决好我市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保障其医疗待遇,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和内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根据农民工年龄相对较轻、发病率低、工资收入低、流动性大等特点和不同的医疗需求,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农民工转换身份、改变医疗保障需求以后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接续。

二、多措并举,抓紧解决农民工参保问题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市、区县、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单独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其他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参照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农民工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不受养老保险缴费的限制。

为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可单独建立医疗保障办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费率,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年一次性缴纳。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区县,也可实行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

三、强化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本着就近就医、减少成本的原则,引导参保农民工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简化程序,减少就医购药环节,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意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在现有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范围和补助标准基础上调整有关政策,进一步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一、调整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和现阶段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2005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原则上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从2006年起,将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240
    2023-06-09
    397人看过
  •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是落实农村土地政策,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市已于1998年在全市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全市尚有725个村民组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进行,有31.9万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35万份土地承包合同证书需要补发、换发。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土地承包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稳定承包关系,完善“两证”发放,加强
    2023-06-10
    79人看过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委办[1997]65号万县、涪陵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黔江地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一、离退休职工的有关问题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企业成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宣告破产后,退休人员由主管局代管,重组后也可协商由重组企业代管,待条件成熟,交社区部门管理。离休人员纳入市老干部管理系统。离退人员人平每月2元活动费由重庆部门拨付,管理费用按每50人聘用一名专职人员的办法由劳动局和财政局研究解决其费用,一并拨付给有关管理部门。2.退休费来源列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社保部门核借,宣告破产后由社保局全额拨付;未列入统筹的32元补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费的由财政核借,破产终结后纳入养老统筹由社保局支付。3.医疗费来源资产未变现前,退休职工医疗费由财政按
    2023-06-06
    38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作用,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丰富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的内容,现就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各区在今年的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居民活动中心都要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在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对社区范围内居住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要逐步纳入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社区居民活动中心都应挂“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的牌子,并配备适当的办公用房和退休人员档案室,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和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进行,按照市政府有关实施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的要求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将
    2023-04-22
    317人看过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淄博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理顺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一)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
    2023-04-22
    458人看过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冬季安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今年全市安全生产情况看,总体形势是好的,多数指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冬季,是各类事故的多发季节,要确保不突破省政府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仍非常艰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清形势,从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二、突
    2023-06-09
    479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级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本市因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认真稳妥地解决好由于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公安局2001年2月5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本着既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的原则,凡满5周岁的儿童,可以随父落户。(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凡满5周岁不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可以申请随母投父落户。(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违反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不予解决在京落户问题。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已满10年,可以投靠在京一方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
    2023-05-03
    336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2023-06-10
    285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深府办[2006]194号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和《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2005〕127号)精神,切实促进深圳上市公司提高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推动深圳本地企业的发展,加快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为深圳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夯实基础,对我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国际化城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多年来,我市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为产业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
    2023-06-09
    144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的规定,依法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二、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
    2023-05-03
    7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
    2023-06-10
    286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短缺问题意见的通知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短缺问题的意见》市教字[2002]21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清除中小学危房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01年中央启动“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都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相继采取了许多措施,使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按照国务院“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的要求,我市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危房改造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对当前危改资金所面临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加大危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危改资金的管理,要算帐到校、到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占用或截留。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建设程
    2023-04-22
    395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五年六月)为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难的问题,减轻低保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二、试点范围根据民政部、卫生
    2023-06-09
    16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第16条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另行制定。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级工伤赔偿的几个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 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产假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7
      产假最多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80天。法律规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享受80天的奖励假期,男性享受15天的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 关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4
      若参加武汉市居民医保办过社保卡,在武汉市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后可继续使用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