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劳动争议应仲裁前置就是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二、哪些劳动争议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而影响职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单位未尽及时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劳动者遭受损害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即提供了程序依据及实体依据,该条款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表明的是侵权责任,而非工伤责任或职业病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且责任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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