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如改变使用用途需要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
2、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经窗口审核后退还,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及经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用地条件;
4、属新上项目的提供有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属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原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6、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目录的,需提供土地估价报告。
7、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后申请补办手续的,还需提供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报告;
8、宗地部分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供分割宗地图并在宗地图上绘制出分割宗地位置及平面布置图。
9、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码证书;
10、经盖章的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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