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有条件保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4:33:55 450 人看过

有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重要法律问题及风险应对建议

主要法律问题

1、建设单位未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便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或虽进行了通知,但无证据证明。

此类法律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题,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原因也主要在此。笔者搜索的发包人的诉请被驳回的19个案例中,因建设单位不履行通知义务而被驳回的有18个。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质量保修书也有类似条款。

质量保修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首先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确保保修时间和保修方案。发包人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此判决建设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

发、承包人因质量保修费用承担问题诉诸法院时,质量问题基本上都已保修完毕。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时,承包人往往提出维修项目超出保修范围,对维修工程量不予以认可,同时承包人也往往主张,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此种情况下,因工程已保修完毕,再行由鉴定机构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的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几乎不可能。发包人往往难以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争议问题探讨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径行安排第三方保修,保修费用是否概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审查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是否属于发包人保修范围,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不能仅仅因为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便径行驳回发包人的诉请。

当然,法院在审查时,质量问题基本维修完毕,维修项目是否超出保修范围,维修工程量的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在于承包人,往往都难以认定,鉴定机构也会因不具备现场条件难以做出鉴定。但笔者认为,该问题属于举证范畴问题,应由发包人举证,发包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无法判定时,是否概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如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对于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应由发包人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而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无法对现场核查情况,维修工程量和质量问题原因无法判定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举证责任当然在于发包人。

(2)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前来核查情况,双方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存有争议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3)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未前来核查情况并拒绝保修的,发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在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虽履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保修后,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发包人的风险应对

合同中对质量保修条款的设计

(1)合同应载明发、承包人双方的通讯地址,并约定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对方,导致通知被退回,仍视为送达。一方按送达地址发出通知,另一方拒收的,也应视为送达。为便于双方函件的往来并提高工作效率,合同可以约定各自的电子邮箱作为送达地址,电子邮件作为送达方式。

(2)合同应载明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人不来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并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保修,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在保修通知中列明的保修工程量,视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承包人,维修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结算为准等。

(3)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原因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从发包人的角度,可做如下设计: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履行保修通知义务经现场核查情况,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发、承包人可将争议交由监理单位判定。发、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承包人对维修工程量有异议的,可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判定,发、承包人对监理单位的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在2日内委托公证机构对现场进行保全,进而确定维修工程量。(注:鉴于质量问题保修是否及时,影响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异议方委托鉴定或公证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全的时间不应过长,笔者建议控制在2-5日内)

质量保修流程的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并不复杂,但对发包人非法律专业的客服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来讲,把质量保修工作做好,则绝非易事。为确保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有效,发包人有必要制定质量保修流程,并作为公司运营管理制度,以防范或有风险。

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在质量保修工作开展中,会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安排施工的第三人,甚至还会涉及到监理单位、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多方主体。资料也较多,相关资料主要有保修通知函、邮寄凭证、承包人收件证明、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向第三方的签证单、指令单、派工单等以及发包人与第三方的结算书、发包人向第三方的付款凭证、第三方开具的发票等。发包人应注重原始资料和证据的搜集保存,发、承包人一旦涉诉时,该等资料和证据将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建筑工程房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2023-06-10
    174人看过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2023-06-04
    176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有哪些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2、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两年。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承担1、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2023-06-12
    482人看过
  • 哈市拟出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
    墙体长毛、墙壁开裂、房顶漏水这些常见的住宅质量通病往往令住户们烦心不已。不过,记者今日从哈尔滨市建委获悉,哈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今后房屋将实行保修制度,凡是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将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近年来,哈尔滨市住宅工程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是少数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仍然存在。从今年开展的在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大检查的结果看,共检查在建工程256项,其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22项,下发了整改通知单36份,2项工程被勒令停工整改。据了解,建筑工程产生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表现在:设计、勘察方面的原因,如设计配筋失误、地基承载力计算不准等;施工方面的原因,如施工程序不到位、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方法不规范等;建设方面的原因,如压级压价压工期、代购或指定建筑材料等;住户或使用单位在装修过程中的野蛮装修,如随意拆墙、改变水电管道位置等也可
    2023-06-07
    413人看过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2023-06-15
    398人看过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已于2000年6月26日由建设部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
    2023-05-07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质量有条件保修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7
      有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20
      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质保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对建筑物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
      这位朋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