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41:08 353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28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三章家庭保护第四章学校保护第五章社会保护第六章自我保护第七章特殊保护第八章司法保护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和进入贵州省境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有责任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提出建议、参与决策;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和申诉提供帮助。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社会舆论要谴责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坚持培养、教育、引导的原则,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文化、法律等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聘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二)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协调、研究、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四)指导下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第三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不得让未成年人上街乞讨。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任意在外过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离家出走或逃夜行为应及时找回,耐心管教。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法津,发现未成年人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教唆、怂恿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六条禁止为未成年人包办、买卖婚姻和订立婚约。禁止童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0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文章
  •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明年3月施行
    在11月23日结束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三部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新条例正式通过。其中,《贵州省旅游条例》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自2004年《贵州省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2.2万人,参保覆盖率达到46%。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条例点击】与2004年的《办法》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参保范围。由过去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023-06-05
    285人看过
  •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五条工会
    2023-06-10
    148人看过
  • 贵州省禁止吸毒条例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9-29执行日期:1997-9-29第一条为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吸毒,是指吸食或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吸毒是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犯罪行为,必须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惩。第四条一切吸毒成瘾的人都必须戒除毒瘾。戒除毒瘾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自愿戒除毒瘾的免予处罚。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都有开展禁止吸毒工作的责任。公
    2023-04-24
    118人看过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
    2023-06-10
    427人看过
  • 贵州省房屋征收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1-23生效日期:2001-12-01发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9月1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的期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云岩区、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
    2023-07-03
    210人看过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截止到2010年4月26日)(送审稿)(转)决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
    2023-05-05
    255人看过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9-28执行日期:1994-9-28失效日期:1997-9-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第四章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2023-06-07
    357人看过
  •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0-31生效日期:2002-10-31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长石某诗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2022-04-24
    211人看过
  •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
    2023-06-09
    56人看过
  • 西藏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40条内容
    经过3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后,我区出台了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新增了40条内容,修改40条,删除13条,仅有2条未变。那么,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呢?昨日,本报独家采访了团区委权益部副部长刘传磊。明确各项权利强调受教育权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紧密贯彻上位法精神,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五项基本权利,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其中,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的权利。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特殊的作用,为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新《实施办
    2023-06-06
    114人看过
  •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或者引进有毒工业新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2022-11-22
    355人看过
  •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也将对全国土地整治工作起到先行示范作用。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贵州省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农业省份,且耕地质量差,产能低,加上贵州省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使得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矛盾十分突出。开展以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工作,是缓解耕地减少、保障建设和发展用地的有效途径。自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土地管理法》以来,贵州省通过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70余万亩,连续10年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新增耕地动态平衡,实现了“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的双赢局面。土地整治立法是保障贵州省
    2023-06-05
    382人看过
  • 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关注外来人员子女权益
    专家将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出修订建议昨天,在上海市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暨第二届12355上海青少年权益保护论坛上,记者获悉,今年两会期间,专家将对目前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为特殊孩子安排政府监护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系2005年3月施行,距今已近5年,专家认为,对条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相当有必要。总体说来,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等多个方面,完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应该补充规定由政府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因为社会上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数量不在少数,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无疑是政府的责任。专家们建议对条例当中的家庭保护部分进行补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规定政府为其监护人,对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孩子进行监护,这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必要的。未成年人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在学校保护方面,专家们共
    2023-06-06
    108人看过
  • 海南省首家未成年人保护
    由海口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海口市美兰区先锋学校结对共建的我省第一所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学校今天举行了开学典礼。在嘹亮的国歌声中,海口市美兰区先锋学校——流动人口简易小学的200多名小学生举行了开学仪式。海口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共建单位揭牌仪式同时举行。先锋学校校长黎某介绍,该校一共有280多名学生,全部是流动人口子女与家庭相对贫困的儿童,该校学生全学期所有费用只需要1200元。海口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负责人王某某告诉媒体,我国从2013起全面推行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我省的海口市、三亚市与长沙等全国78座城市一起列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我省保护试点工作2014年全面启动。保护对象主要是流浪乞讨、监护缺失、流动留守、家庭暴力、特殊困难等五大类未成年人。与先锋学校结成共建单位只是第一步,以后将长期支持该校贫困学生,为他们解决实际的学习、生活困难。
    2023-06-06
    109人看过
换一批
#妇幼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未成年人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 更多>

    #未成年人保护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4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事业,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确保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六十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4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修改这部法律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培养千千万万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的需要。所以修改是有必要的。
    •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怎样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周边地区作为治安和交通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建设周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算具体条款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检查证件。对不出示合法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