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和生活实践经验,继承遗产纠纷事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书和死亡的判决书、继承人和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等。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3、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4、养育孩子.未结婚的孩子.形成养育关系的继子等相关证明资料。5、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亲笔写的弃权书和证据。6、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需要提供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7、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赖被继承人抚养的劳动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的人,要求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关证明书8、其他证据。
遗产继承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
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就是遗产继承,关于遗产继承有许多注意事项。比如遗产继承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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