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间人知道这是欺诈行为,或者和实施诈骗的人串通,那就算诈骗了。在很多诈骗案件中会涉及到中间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明知一方是在诈骗的情况下,提供居间服务,造成诈骗结果发生的,居间人可以作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绿茵阁举报中间人诈骗案
知名企业绿茵阁公司因为被税务局查出有高达1100万元的漏税额,为了解决补税问题,老板林振中就委托中间人找领导疏通。花了600万元后,却没有解决问题。林振中报警,认为两名中间人对其实施了诈骗。昨天上午,这两名中间人———原越秀区百货业商会会长邝永存和副会长方义洲,因被控犯诈骗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检方查明诈骗内幕
公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邝永存和方义洲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诈骗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20万元(两笔)。经公诉机关查明,2006年7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广州市绿茵阁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的19家分店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存在漏税问题,须补缴相关税款1100余万元。邝永存得知该情况后,主动向绿茵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中提出,可以通过找领导疏通关系解决绿茵阁的补税问题,但要求林振中出资人民币600万元。邝永存承诺事情办成之后才收取600万元。
约请一个人就私分20万
2006年11月中旬,邝永存通过他人在广州市约请国家税务总局一副司长王某某。邝永存以此为名向林振中收取了20万元。见面中,王某某明确表示,绿茵阁公司应当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查处结果补缴税款。邝永存明知这次约请并未解决绿茵阁公司的补税问题,仍与介绍人李某某、张某某将上述20万元私分。
300万元给了幕后人物
2006年12月上旬,邝永存找到方义洲,由方义洲联系北京的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又联系到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找领导疏通关系等特殊途径帮助绿茵阁公司解决补税问题。
2006年12月上旬,按照冯某某等人的要求,林某某通过邝永存支付了300万元给冯某某等人。
中间人趁机狠敲一笔
2006年12月中旬,邝永存、方义洲以冯某某等人已经拿到领导批示,事情将要解决,冯某某等人要求支付余下的300万元为借口向林振中及其家人索取余下的300万元。林振中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同意,要求解决好补税问题后,再支付余下的300万元。邝永存为了成功骗取余下的300万元,向林振中提出将余下的300万元汇到邝永存的银行账户上,事情成功解决后,再向冯某某等人支付。同时,邝永存还向林某某保证,未经其同意,该笔款项不会动用。2006年12月25日和12月26日,林振中分3笔将300万元汇入邝永存的银行账户上。邝永存收到该款后,伙同方义洲等人将该款私分。
花了钱漏税仍被追缴
2007年上半年,绿茵阁公司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至此,绿茵阁公司为解决补税问题被邝永存、方义洲骗取人民币300万元,被邝永存骗取人民币20万元。
辩护人:
被告已疏通关系
收钱属不当得利
邝永存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认为,邝永存和林振中之间,已经就600万元包干解决税款的问题达成了协议,那么双方只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应该用民事行为来看待,而不能将之当成刑事案件。邝永存将后一笔300万元用于自己,这一行为最多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
方义洲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此案件中,方义洲并没有与林振中进行联系,也没有与林振中就介绍费等事项进行过商谈,所以他从邝永存手中收取了50万元的费用,应该视为他收取的是介绍费。
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两人已经为林振中就找领导疏通一事尽了力,并且也找到了相关的领导,所以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无法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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