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中进行技能培训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6:29 483 人看过

为了配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深化“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选择部分企业探索进行技能培训学分制试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是指企业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以学分的形式,反映青工参加在职培训、立足本职创新创效和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等情况,并与青工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的学习培训制度。实行学分制,能够调动青工学习的积极性,扩大培训参与面,规范培训流程,提高培训实效,做好青年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把培养青年技能人才的任务有效落到实处;能够围绕培训这条主线,实现培训、竞赛、鉴定的有效衔接,构建青工技能培训的工作体系;能够促进技能鉴定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畅通青工提升技术等级的通道,把“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不断引向深入。

二、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团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以提升青年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技能水平为目标,以加强青工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推行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为手段,全面加强和规范青工技能培训基础工作,提高青年工人的整体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1.界定学分构成。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包括在职培训学分、创新能力学分和技能竞赛学分,按适当比例实行百分制。其中,在职培训学分是指青工完成与本企业生产岗位相关的规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创新能力学分是指青工创造出新成果并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产生较好经济效益,获得相应学分。技能竞赛学分是指青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相应学分。

2.确定培训单位。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和权威性,各地区、各行业和企业要依托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技工学校以及团校、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确定一批具备相应职业培训法定资格、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基础管理扎实、具有较高社会认同度并支持“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的单位为青工技能培训定点单位。

3.开展学习培训。围绕在职培训学分,实行模块化教学。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明确理论、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相关技能等模块,优化课程设置,方便青工参加培训,组织青工参加不同模块的学习考试,大力开展导师带徒、岗位练兵、同业交流、绝招绝技观摩等活动,帮助青工不断获得学分积累。创新教学方式,做到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面对面教学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现场实践相结合。围绕创新能力学分,深入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推行青年项目负责制,动员青年积极开展项目攻关、技术革新活动,并切实做好创新成果转化工作。跟踪科技发展潮流,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组织青工学习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围绕技能竞赛学分,广泛举办青年职业技能竞赛。以“振兴杯”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为牵动,逐步形成层级推进、相互衔接、规范运作的竞赛机制。

4.组织考核鉴定。要制定科学、量化的学分考核细则,定期对青工应获学分进行考核认定。在职培训学分由青工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在青工培训结束后出具培训证明和考试成绩单,创新能力学分由企业团组织出具创新成果证明,技能竞赛学分由选手出具竞赛获奖证明,由企业团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学分。对于达到规定学分、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工,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企业,鉴定工作可在本企业进行;没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企业,鉴定工作可在社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

5.建立培训档案。《青工技能培训档案》是实施技能培训学分制的重要载体。要加强青工职业生涯导航工作,引导青工结合实际,围绕在职培训、创新能力、技能竞赛等三个方面,自主设计技能提升计划,认真填写培训档案。要如实记录青工培训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培训工作。要加强档案管理,由企业团组织联合人力资源部门建立青工技能培训档案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电子档案。

四、有关要求

1.精心组织。各级团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若干全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试点企业进行为期半年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要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经常性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学分制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2.创新方式。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载体和工作模式,推动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的深入开展。

3.总结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开展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树立、表彰实施青工技能培训学分制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各地深入推进“青工技能振兴计划”提供经验借鉴。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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