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行为如何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16:30:15 150 人看过

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行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的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定义如下:

1.主体必须是国家的公务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 污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贪污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贪污结果发生。

3. 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合法性。

4.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 构成要素:本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总之,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合法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对于贪污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合法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其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于贪污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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