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2 21:14:53 459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是否还可以进行立案受理

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是一事不二罚,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的,不能再立案,如果对违法行为处罚后,再次犯同样违法行为的,可以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

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

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

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

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

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n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n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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