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合伙企业的资格,是一项量大且复杂的工作。为保证清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清算人的职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条所称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合伙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单是指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就要依照有关财务规则,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这是清算人完成其他清算任务的基础。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事宜。清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终止履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违约金、赔偿金应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一要有利于尽快了结该事务,二要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清缴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应当查清合伙企业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税务机关查实,并依法缴纳所欠的税款。合伙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算人也应当依法缴纳。
(4)清理债权、债务。这里所说的债权、债务,既包括约定债权、债务,也包括法定债权、债务。清理债权,主要是受领债务人的清偿,也可以是为收取债权而实行和解、抵销或者转让债权等。清理债务,主要是指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剩余财产分配给部分所有人。
一、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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