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2:19 278 人看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命令公布施行。据此,现对有关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决定如下:

(一)在以下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1.在广州市设立广州海事法院;

2.在上海市设立上海海事法院;

3.在青岛市设立青岛海事法院;

4.在天津市设立天津海事法院;

5.在大连市设立大连海事法院。

(二)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力求精简。

(三)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下列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和港口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排放有害物质和海上作业措施不当,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

4.海上作业设施影响船舶航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案件;

5.海上运输和海上、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6.海运和海上作业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转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8.海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9.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11.海上救助、打捞、拖航纠纷案件;

12.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13.港口装卸作业和理货纠纷案件;

14.海洋开发和海洋利用纠纷案件;

15.因海事、海商等纠纷,起诉前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扣押船舶的案件;

16.因违反有关海事的法律、条例受主管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或者在期限内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17.海事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对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8.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和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四)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分别为:

1.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

、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2.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波、上海、南通、张家港

、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3.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4.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5.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辽>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大连、营口等主要港口。

(五)本决定自即日起开始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7: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立功认定的几个问题
    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为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但实践的情况总是更为复杂,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考虑应否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时仍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争议。本文拟选择其中三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略作探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手机号码、藏匿地点等信息的,应否认定立功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犯罪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手机号码、藏匿地点等信息的,应当依法认定立功。因为,“协助抓捕”可以表现为多种方式,并不以犯罪人直接参与司法机关的抓捕行动为必要,提供其他犯罪人不为司法机关所知的电话号码、QQ号、藏匿地点等信息
    2023-06-11
    449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现就审计执法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领导,支持审计工作,保证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法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改变。审计机关正在审计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检查和处理,有关财经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因情况特殊必须同时进行检查的,要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二、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是由于执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
    2023-04-24
    446人看过
  • 关于寿险合同的几个问题
    寿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表达相同意思的过程。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经历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人寿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来说,只要有生效的法律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这一规则已经扩展到所有人寿保险,即人寿保险的所有保费不应由保险人通过诉讼支付。但是,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双重合同,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计算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得实行代位求偿。《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023-05-02
    306人看过
  •  关于房租发票的几个问题
    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应按照征收率5%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则按照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还需要缴纳附加税费、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应按照征收率5%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则按照减按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还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大约是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2%)、房产税(税率12%)、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根据我国最新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这一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个人出租居民用房、个人出租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降低不动产租赁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
    2023-08-27
    374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命令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二、
    2023-06-11
    476人看过
  • 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二)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三)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
    2023-06-04
    65人看过
  • 关于辞职效力的几个问题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工而言,无论合同关系是否到期,只有员工辞职且未履行解除或终止程序,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自然不具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同时,员工个人辞职与上诉烟草公司采取的措施有关,如支付高风险抵押贷款,每月仅支付50元生活费,并承诺在公司经济状况好转时让员工重返工作岗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具有胁迫和欺诈性质,导致辞职无效,这并非不当,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个别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的关系,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在本案中,上诉人河南省**厅登封公司未能证明该员工收到了终止
    2023-05-07
    133人看过
  • 关于企业形态的几个问题
    我有几个问题要问:1。有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吗?2.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是从规模、管理和制度上看。分厂、分公司是否属于企业范畴?4.子公司属于公司吗?子公司是否属于法人企业?5.子公司必须是全资的吗?如果不需要独资企业,与控股公司、控股企业有什么区别?只是前者的名字应该包含母公司的名字,而后者是一个单独的名字?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企业法人是平行的。由于责任形式不同,不能成为企业法人。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投资者对出资额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当然,在规模、管理和体制上也有区别。3.分厂和分公司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范畴。4.当然,子公司也是一家公司。自然也是企业法人。没有附属工厂的概念,应指非法人的下属组织。当然,它属于企业范畴,但只有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否则就是分厂范畴。只要
    2023-05-07
    104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2]33号最近,各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所说的“企业股权转让书据”是指企业投资入股的资产发生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即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对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在发生买卖、继承、赠予等所立的书据,仍按我局沪税地(1991)84号《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千分之三税率征收印花税。二、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断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纳印花税。三、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答,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其他单位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时免征印花税。四、本市一些企业通
    2023-05-03
    181人看过
  •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时做?【交通事故律师解答】这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相关规定解答如下: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原因分析】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
    2023-06-19
    54人看过
  • 关于海关人身扣留问题,应向哪个法院进行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题目中的情况是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海关总署: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1.7万批自主品牌获益多海关总署据海关总署初步统计,全国海关2011年共扣留涉嫌侵权货物1.7万批,涉案货物9500余万件,其中涉嫌侵犯自主知识产权货物1800余万件,约占货物总量的19%。2011年11月11日,上海海关根据风险布控,一举查获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出口新加坡两个集装箱假烟原辅料,涉嫌侵犯“红双喜”、“中华情”等香烟外包装物铝箔纸、水松纸、可折叠纸盒等一批,申报价值52.6万元人民币。11月16日,权利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致函上海海关,确认上述货物侵权并申请保护。2011年10月18日,昆明海关查获一批出口缅甸涉
    2023-07-11
    280人看过
  •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二、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2023-06-24
    285人看过
  • 关于刑事赔偿问题的几点看法
    【内容简要】我国赔偿法从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10个念头,通过10年的实践,暴露出了一些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的赔偿难等的一系列问题,如作出赔偿决定机关和执行赔偿决定机关不是同一个机关,执行赔偿决定机关根据自己内部的规定而拒绝执行等。2006年赔偿法将进行修改,希望通过这次修改,能够使中国的赔偿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更好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产生原因范围过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有关专家和学者称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但是国家赔偿法是在中国的国家赔偿经验尚不成熟,尤其在形式赔偿方面,许多条件尚不完备,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范围问题、赔偿标准问题以及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
    2023-06-11
    310人看过
  • 关于绑架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认识和理解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标准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勒索既遂论,认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仅对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应视为未遂。二是复合行为论,主张绑架勒索犯罪在客观方面须实施了绑架和勒索的行为,必须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才能构成本罪既遂。如行为人的勒索行为尚未实施,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三是绑架既遂论,主张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目前,在理论界的通说观点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绑架既遂论,其理论基础表现为:目的犯是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规定要以牟利为目的。目的犯中的目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
    2023-02-13
    464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关于法院立案条件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5
      一,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
    • 关于体罚的几个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3-20
      问题一:老师变相体罚学生怎么解决? 法律回复:1、向学校校长或当地教育局举报; 2、通过网络媒体报道; 3、找老师协商解决,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4、违反法律,找司法机关解决。 问题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力 法律回复: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
    • 法院判决中关于抚养权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0
      法院判决抚养权的依据是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有: 1、子女不满两周岁时,抚养权归于女方,为了方便哺乳期孩子需要,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归男方; 2、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综合各类情况,依法判决; 3、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时赢尊重子女自己的意愿。
    • 那个关于法院扣划裁定书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
    • 关于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期限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