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一外企电子设备的技术部经理,工作很有成效,很得公司器重。一天,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一位副总找到他: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30天就要到期了。随即人力资源部经理将一份书面通知递给朱某,副总同时说道:总经理十分赞赏您这几年来为公司作出的重大贡献,他让我们向您发放这份《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希望你继续留任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朱某接过《通知书》,只见上面写道: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届时公司愿意同您续签劳动合同,恳请您能继续留任上班,朱某看完后,很受感动,当即表示:自己到公司11年中,深得上司信任,近二年升任本职工作,我对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很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当场签名,表明继续留任。
12月25日,距劳动合同终止期还差6天。公司要求朱某正式履行续签合同手续。当朱某看到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时,他随即想到:5年之后,自己已是52岁人了。到那时,如果公司跟自己终止了合同,再找工作就困难了,退休不够年龄,那可怎么办呢?于是,朱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自己已为公司工作了11年,希望这次能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朱某提出的请求,公司几位主要领导研究后,认为朱某现在虽是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但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5年后朱某的知识将老化,他的身体也可能不能再胜任本职工作,因而不同意朱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仍坚持5年为期限的协议条款。
为此,朱某与公司又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在合同期限上,最终未能达成一致。12月30日,在原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向朱某下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到:由于您不同意续签5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董事会章程第六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大于5年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届时公司将同您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请在今明两天内办理移交与离职手续,并预祝您在其他地方找到满意的工作。朱某看完后找到总经理论理无结果,于是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认为公司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裁决:公司与他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在肯定朱某的业绩和能力的前提下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董事会章程给予了5年最长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但朱某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决定坚持董事会这一规定,不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了朱某,因而没有义务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必须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这一条的规定,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错误的理解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明确不愿意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双方都有续延合同的明确意愿,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情愿,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朱某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合同到期前30天,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又达成了一致意愿,后来当朱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公司理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为了片面追求自己今后的利益,并颠倒了法律规定与董事会章程之间的关系,不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达到不与朱某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出尔反尔地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匆忙决定不再与朱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这一做法,明显是在规避法律。因此,只要朱某在仲裁期间不改变初衷,仲裁委员会就应依法作出公司与朱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裁决。
该起争议,通过仲裁委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最终握手言和,双方依法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明确了在5年后朱某不再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但仍从事他所专长的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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