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程序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20:22 148 人看过

各相关单位:

根据《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的精神,浙江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会开展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该项工作,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制定《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程序细则》,现予公布如下:

一、医疗机构申请发布西医医疗广告,首先根据管辖权限向所在地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医学会。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医学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审查报送材料包括:(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的字样;(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四)其他浙江省医学会认为在审查时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上述第(一)、(三)、(四)项书面材料均以A4纸报送一式七份,第(二)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A4纸报送一份,报送地点为杭州市武林广场8号,浙江省科协大楼十一楼1105室(310003)。联系人:徐颂道、张人杰,联系电话:0571-87567830、87567828。

三、一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只得申请一则成品广告,经审查合格后不得再进行修改、增加、删减。

四、平面广告如为彩版的,须提供彩版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等音像类广告须提供能用replay格式播放的成品样件。

五、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供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制作成成品广告进行正式审查。

六、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必须含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设计,文号中的数字先用××代替。

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的相关规定,广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意见并由省卫生厅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对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广告,将请相关医学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时间延长10个工作日。

八、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中一份留省医学会存档,一份报送省工商局备案。其余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挂号形式寄回管辖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一份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剩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交申请广告的医疗机构。

九、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审查合格的西医医疗广告通过浙江卫生信息网及浙江医学会网、《生活与健康》报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2006年已取得《西医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需按要求重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到省医学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审查后换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原《西医医疗广告证明》开始日期至2006年12月31日加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一年。

2006年已提交广告认证申请但尚未取得《西医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按要求重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到省医学会办理审查手续,审查合格者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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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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