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能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吗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能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刑事立案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作出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能够判处缓刑吗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能够判处缓刑,但是前提条件之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之外,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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