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探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1:52:36 482 人看过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提出的。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涵义。普通清算指企业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主体(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可见,解散的原因不能成为清算类型的判断标准,无论企业正常解散,还是被责令撤销或关闭,只要是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都属于普通清算。

至于特别清算,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介入的清算为特别清算。其依据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此外,原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由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并清算,并非出于企业自愿,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的情形相似,因此,也属于特别清算。

笔者以为,仅依上述理由扩张特别清算”的内涵是不够的。实践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少有适用,主要是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的认定含糊不清:有的人认为是行业主管部门”,也有的人认为是主管企业法人登记和注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此,针对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183号文件就一些地区询问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问题专门作出答复: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至于行业主管部门”能否组织清算,一些单行法规中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此外,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涉及多个行业管理部门,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有关主管机关”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谁责令关闭就由谁负责组织清算。对此,笔者不敢赞同,行政机关责令企业关闭属于行政处罚措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清算则是被关闭企业注销前的必经程序,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除非法律法规有专门而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越权组织被关闭的企业进行清算。比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根据该法,人民政府对限期治理仍不过关的企业有权责令关闭,对被关闭的企业是否负有清算职责没有得到法律进一步的授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2、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
    2023-04-24
    368人看过
  • 我国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
    《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以上金额还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与重整或者和解等不同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繁简程度),管理人自身勤勉程度、责任风险、实际贡献、同业标准等,由人民法院在30%的上下浮动范围内予以调整,债权人委员会无异议通过即可执行。只有一个例外,即《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5条规定,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收取报酬。根据《管理人报酬规
    2023-04-24
    155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一)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推定有关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向有关债权人充分披露信息的情况下达成了有效的庭外重组协议,否则庭外重组协议可能构成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而属于可撤销协议。禁反言等民事规则规则能够适用于破产法领域、预重整阶段达成的协议能够直接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乃至重整计划的前提应该是建立在债务人履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申请重整前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因此信息披露规则可以说是预重整制度的核心规则。我国可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经验,明确预重整不同阶段所各自对应的披露义务人,并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并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范畴(包括核心信息和基础信息),以有效评判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全面、正确。同时,明确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披露义务、进行虚假披露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二)明确禁反言规则为了确保预重整制度价值的实现,
    2023-04-24
    340人看过
  • 执行担保制度探析
    执行中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相当多,在整个执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关于执行中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却较少,而且规定的较为简单、笼统,执行人员在司法操作中对一些问题处理存在一定的分岐甚至会凭感觉走,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发挥其在执行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执行担保制度中的涉及相关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并做一定的分析。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可归纳为:在执行中,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存在着暂时困难,无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得到人民法院许可,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以上概念可以得出,执行担保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执行担保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里所指的执行程序是指案件中的胜诉权利人向法院申
    2023-04-25
    55人看过
  • 【资产拍卖制度】司法拍卖制度现状探析
    司法拍卖制度现状探析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这一措施因其巨大的公权力性质,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日益巨大,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影响日益显现。在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专项活动中,司法拍卖成为黑恶势力竞相染指的领域,多名执行法官因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而“身陷囹圄”。据有关统计,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坊间更有“槌子一响,黄金万两”的说法,即司法拍卖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输送问题。司法拍卖为何会有如此巨大的“杀伤力”?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拍卖是法院通过带有强制性的执行权力,对公民私权的限制和处分,其间涉及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而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拍卖在制度上还存在缺陷,司
    2023-04-24
    154人看过
  • 浅析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阐述承运人的概念、接着分析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间,最后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有所裨益。一、承运人的概念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海上货运合同制度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又吸收了《汉堡规则》中一些符合海运发展趋势的内容而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出台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运立法的现有成果,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自成体系并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二、承运人的权利(一)承运人免责的权利民法一般仅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免责作出概括性规定,其具体事项可由当事人自行
    2023-03-08
    5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强制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1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 破产清算制度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31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非破产清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3
      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
    • 非破产清算破产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老公与人合伙投资了一家企业,但因我们(wome)自己另外有业务在管理,所以那边基本是由另一个合伙人在全权负责.现在我们(wome)结束了原来的业务,准备一起接管合伙的企业时,却发现合伙人借了很多的高利,并且高利的也已经盯上了这家企业.现在的情况是合伙人必须要我们退出,但当时我们投资的钱款却根本不偿还一分.所以我们想向法院提起非破产清算.问一下,向法
    • 强制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是什么关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3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