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公益设施致人损害可以要求劳动单位赔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00:17 307 人看过

在上班途中,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在上班途中发生的其他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早于2003年就已写入《工伤保险条例》中。但在具体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各有各的理解。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9号)就一直以来难有明确界定的“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难题做了细化,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对于这一条“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重点就在于对“合理”两字的理解。所谓“合理时间”是指具有正当性的时间,我们都知道上下班是有时间区域的,可能提早一点,也可能推迟一点,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以后再回家,这些都是合理范畴内的时间。所谓“合理路线”则是指日常工作中因所必须的活动而采取的路线,比如下班途中要去菜市场买菜,或者去接孩子,这些都是合理的路线。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也就是说,职工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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