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二、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因为相应的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问题导致审判的错误,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往往是关于案件的证据问题存在着一些虚假问题或者刑讯逼供得出的证据,这种情形比较多,从而导致刑事判决的错误,尤其值得大家深思,司法部门必须严格行使自己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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