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雇佣关系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21:18 247 人看过

1、如何认定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主叫雇主,雇员叫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既要考虑形式要件,也要考虑实质要件:从形式要件看,双方是否订立了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看,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双方为一方提供服务,为另一方付费。其次,要看员工是否受到用人单位的控制、指导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这是雇佣关系的基础。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只是被用人单位雇佣完成一定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服从雇主的监督和指导。第三,这取决于雇员是由雇主选择还是由客户选择。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可视为雇佣关系。二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我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且,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制度相比,农民工、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不满16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男性超过60周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公民、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平等主体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不仅存在平等关系,而且存在从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工作。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和加薪管理。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3)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它所保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中,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多,义务少,而用人单位的义务多,权利少。用人单位必须在保证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较为宽泛和笼统,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限度的保障。(4)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当事人可以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时,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6)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受到国家多方面的干预,体现了国家意志,应当以国家法定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规定为依据。比如,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将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涉。再比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无偿劳动确立的双方的协商,体现了私法中“契约自由”的精神。用人单位不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抚恤等劳动保护事项,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关系没有影响,干预相对较少。(7)这种关系的稳定性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在用人单位工作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主观意愿。同时,用人单位还旨在为单位提供长期用工。在雇佣关系中,目的是完成一项或多项工作,不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的主观意愿,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虽然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由于受到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监督,双方处于同一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由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发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但是,我国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就业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借鉴其他法律法规,在确定雇佣关系上还存在分歧。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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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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