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是组织裁员的简称,其英文的近义词还有压缩(Compressing)、缩减(Retrenching)、流线化(Streamlining)、固化(Consolidating)、减肥(Slimming)等。不同的文化背景对裁员的理解虽有不同,但大同小异,一般都把裁员定义为“为了提高组织绩效而有意识地削减人员,使组织规模变小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理解裁员,还有必要将裁员和组织萎缩、组织结构调整(区别开。组织萎缩是由于经营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企业组织的自然衰退,组织萎缩可能是最终导致裁员的原因,但是导致裁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企业的联合、兼并、技术革新等。组织结构调整是指组织内部结构的改变,它可能导致裁员,也可能不导致裁员。比如人员没有减少,而组织的管理层减少了,这是组织结构调整,但不是裁员;或者组织结构的框架没有变动,而管理层的人员减少了,这是裁员,但不是组织结构调整。不过,更多情况下组织结构调整和组织裁员是相伴进行的。
裁员还应与临时解聘区别开来,裁员和临时解聘的关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临时解聘是裁员的一种特例,它是指为了缩小组织规模,在短时间内大量解聘员工的一种手段,只是在解聘的时候向员工承诺,一旦组织境况好转他们还可以回来。如前所述,裁员是为了提高组织绩效而有意识地缩小组织的规模,然而缩小规模的手段并非临时解聘这一种,还包括撤销部门、减少工作岗位、压缩管理层级、摒弃过时设备等。另外,与临时解聘相并列的其它裁员手段还包括提前退休、冻结招聘、自愿离职等
裁员在汉语中也叫做减员,但是,它和另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下岗”含义不同。下岗是中国现实背景下的一种更为独特的裁员方式。虽然一般将下岗和临时解聘看成对译词,但是,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中国的下岗是一种特殊的临时解聘,它要求下岗者在一段时间内与组织仍保持劳动关系,是介于辞退和雇佣之间的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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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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