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法院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法院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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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二审是指在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选择口头上诉的,应当记录上诉的主要内容,由书记员将内容记入笔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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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可否针对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补充证据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5律于行政诉讼原告二审期间举证并没限制根据高院规定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民事诉讼关规定列举述情况于原告说允许;至于告举证责任则严格规定高院规定:列情形告经民院准许补充相关证据:()告作具体行政行已经收集证据抗力等事由能提供;(二)原告或者第三诉讼程提其告实施行政行程没提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符合述情形告补充举证院应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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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官可以要求法官补充证据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6根据提问者的描述看,该案件已经讲过二审审理。那么,再审时应该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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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可以公开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一般来说,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对某些证据而言,如果公开出示,则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出示证据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出示,即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允许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对这些应当保密的证据,确实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可以在非公开审理的场合出示。对不公开出示的证据,也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辩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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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补充证据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30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提交新的补充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批准后补充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