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21:20:32 75 人看过

一、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二、其他关于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有哪些?

(一)未立案的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不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无具体时间规定。

(二)对刑事申诉审查后的处理情况中,针对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一情况,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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