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4:40:34 154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三、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十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五、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八、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十九、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二十、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十二、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2: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婚姻自由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怎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申请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2、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3、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
    2023-07-29
    85人看过
  • 管辖权转移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
    一、管辖权转移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管辖权转移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规定,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下: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2023-10-30
    158人看过
  • 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由2年变为1年。《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条改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对于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最高法认为只能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而不能适用六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期。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
    2023-08-06
    264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民法典规定是否有担保合同有。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
    2023-07-10
    166人看过
  • 最高检关于管辖地的刑事诉讼法执行解释解读
    最高检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定管辖地的是:1.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3.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23-07-03
    247人看过
  •  具体罪名:关于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罪的司法解释
    该段内容强调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干扰他们的办案工作,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相关法律规定还规定了辩护人或其他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果有人干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工作,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责任: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行事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肩负着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在司法过程中,辩护人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行事,促进司
    2023-08-24
    217人看过
  •  司法机关关于刑罚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非访入刑的相关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在敏感区域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和使用极端手段滋事等行为。若被发现多次违反规定,则会被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责任人在集体上访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查处。以下是对非访入刑的司法解释:1.对于以访为名,在敏感区域如天安门、政府宿舍区以及县委、县政府等地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若被发现一次,将受到训诫;若被发现两次,则会被给予治安处罚。如果经过治安处罚后仍继续在重点区域和敏感部位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则将依法进行劳动教养。2.对于以访为名,使用散发传单、服毒和自焚等极端手段到重点区域和敏感部位滋事、造成影响的行为,若被发现一次,将受到治安拘留;若被发现两次,则会被给予劳动教养。3.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责任人在集体上访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查处。非访入
    2024-03-23
    134人看过
  • 关于刑事申诉的管辖规定
    一、如何确定刑事申诉部门管辖(一)公诉部门管辖。《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具体实践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从核准生效后到实际执行前尚有7天时间,在核准生效后和实际执行前提出的申诉,由公诉部门管辖;而实际执行后的申诉则由控申部门管辖。不服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在核准前提出的应由公诉部门管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一经核准,则立即生效并应立即执行,核准后不服提出的申诉则应由控申部门管辖。(二)监所部门管辖。《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范了监所部门在监管场所接到服刑人员申诉的办理方式。即监所部门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经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对于经
    2023-06-11
    23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正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的官方解释:“一带一路、一条路、北京、天津、河北一体化”的制定目的和意义是什么?随着长江经济带重大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国海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速。由此引发的新型海事纠纷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司法要求。为适应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形势,海事法院应积极管辖中国管辖海域和通航水域内的各类海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航运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本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完善海事诉讼管辖权,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海事法院管辖权规定》基本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对海事司法的需要。例如吉林省的松花江和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作为重要的水道,不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导致一些海事案件缺乏专门审理第二,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海权战略对海洋法律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
    2023-05-07
    112人看过
  •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不起诉决定救济途径的规定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刑诉法》第3条规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136条又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于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危险也同样存。如果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这种救济途径意味着对检察机关的滥用不起诉权的限制。《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不起诉权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与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这既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也有利于充分
    2023-08-18
    95人看过
  •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2023-06-05
    260人看过
  • 最高检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何确定管辖地?
    一、最高检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何规定管辖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刑事案件接受、审查和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任何
    2023-06-03
    220人看过
  • 刑诉法关于刑拘有什么具体规定?
    一、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居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居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二、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三、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2023-06-03
    116人看过
  • 关于误工费的司法解释规定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
    2023-04-26
    159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更多>

    #婚姻自由
    相关咨询
    • 2023刑诉法解释关于管辖的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我国刑法关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11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原粉、原液贮藏、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饵料2千克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过程中受重伤、死亡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
    • 指定管辖的民事法规定司法解释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8-16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 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哪里?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31
      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管辖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 刑法关于犯罪既遂司法解释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18
      犯罪既遂的司法解释是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目前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还存在着争论,一般来说,司法界都是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不得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的,在立法上,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