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否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37:00 148 人看过

强制清算是一种极端的债务偿还方式,而不是最好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着程序成本高、时间和精力消耗大、破产财产贬值幅度大、失业救济的社会负担加重等缺陷。尤其是破产财产的低成本分配,降低了债权收益,不符合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挖掘其偿债能力,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利益,是和解制度的重要任务。债务人财产的闲置或者清算,必然导致价值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财产的继续经营可以使债权利益得到更大的满足。这是债权人选择和解的真正动机和依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本原因,不是资产价值的贬值,而是经营状况的恶化,使负债数额超过资产数额,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既有债务人的主观因素,也有市场风险等债务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因此,我们不能将和解制度的功能理解为对债务人的宽容和理解。救助债务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减少债务积累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如果更多的债权人为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而陷入困境,和解制度将失去其存在价值。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的经营价值高于闲置价值,闲置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破产财产的清算必须有价值损失。这是因为:非流通领域房产销售的实现只能通过部分价值转移(低于实际价值)来实现;另外,清算费用(房产维护、管理费用和清算程序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只能从价格变动中扣除。闲置财产价值低于经营性财产价值的原因是:1、闲置财产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不能消耗和转移,不能得到补偿;2、财产维护和启动修理费用增加,有形磨损(机械设备腐蚀)和无形磨损(陈旧设备或产品)造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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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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