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友好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和暂时画定工作界线。在协商无果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明确土地权属。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暂时搁置争议,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明确土地权属。
(3)对于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暂时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根据素材,如何处理双方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双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因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纠纷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据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2. 因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 因土地收益分配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据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4. 因土地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等权利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据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5. 因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据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6.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明确土地权属。对于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暂时搁置争议。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双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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