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检材是否需双方同意
法院委托的鉴定材料都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技术问题,选择需要提供的鉴定材料给司法鉴定机构,在委托时关于鉴定的材料不再需要双方同意,但是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会需要双方配合支持,也不需要双方书面表示同意。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样本不符合比对条件的,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2、检材及其技术条件:
检材是指对于作为诉讼活动或其它争议事件的证据性材料,为了证实案件(或争议事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通常包括:笔迹类检材、文书类检材等。
(1)笔迹类检材,是指各种手写笔迹材料,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
(2)文书类检材,是指除认定手写笔迹书写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图案、线条、符号、图像、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书、证件、商标、票据、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文书真伪、文书形成时间和制作方法等。
3、样本及其技术条件:
司法鉴定样本,是指在诉讼或其它争议事件的处理活动中,委托人收取的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检材进行比较、对照的材料。如笔迹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在文书司法鉴定中,有的案件鉴定只需要检材而不需要样本,但多数案件都需要委托人提交样本。
作为与检材对照、比较用的样本,同样有必要的技术条件要求。一般来说,样本应能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特性。如笔迹样本应能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印章印文应能反映印章印面的特性。样本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同样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样本的一般要求是:
(1)样本来源必须真实可靠。
样本的来源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如:笔迹样本必须是书写嫌疑人亲笔书写等。
(2)样本应与检材的条件要相同或者相近,要具有可比条件。
如:笔迹样本应与检材的书写速度、字体、字形、书写工具和书写用纸等书写条件相同或相近,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印章印文样本应与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接近,盖印条件相近。
(3)样本应有一定数量。
委托进行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委托人要注意收取各个时期各种条件下的样本,样本应有一定数量,不能太少。样本越多,就越利于委托鉴定事项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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