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核对原件。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由公证机构出具。
核对原件。
大一寸光面蓝底免冠照片。
由公证机构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及初审: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件处理。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3、审核及决定:省司法厅自收到地市司法局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按规定上报司法部审批许可,司法部准予许可决定,省司法厅通知并制作下发执业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通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接收: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通知。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初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受理及初审: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英内教育路45号惠来县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
2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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