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7:21:08 194 人看过

一、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原因具有多样性、必然性、复杂性;归结起来,主要有社会因素、用人机制、管理因素、和个体因素。

1、社会因素。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是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交换的属性和市场价值规律会产生某种盲动性,必然有竞争,而犯罪也受竞争支配,因此,即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的消极影响仍然是产生犯罪所不可忽视的一大因素。这些因素表现为:拜金主义、追求盈利不择手段、个人本位和利己动机。国有商业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细胞,商品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因素也经常会侵蚀到银行从业人员队伍中来,这是金融系统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因素。

2、用人机制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也象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新设金融机构、扩大营业网点,员工队伍迅速膨胀,也带来注重扩张,相互竞争,用人失察、失教、失管的问题。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人员上岗定位后疏于教育管理。只注重业务培训,忽视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被告人中不乏业务骨干和在政治上有前途的人。就像前面的案例中,某支行出纳负责人陈某,历年被评为先进个人,还被列为后备干部培养。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

3、管理因素。从银行外部来说,金融监管不力和金融系统内部的监督不严为银行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各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花样百出、手段不断翻新。有章不循是银行内部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监管机构虽然也有明文规定,严禁违规经营,但事实上,监管是不力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扩展自己的业务,都跃跃欲试,或心存侥幸心理。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也认为合法经营吃亏,违规经营有利。

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一是监管、稽核方法单调,效果不理想。漏洞堵不住,薄弱环节改进措施不力。从工作实际来看,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关系,实效性不强,监督、稽核的面也不广,有些监察监督流于形式,暴露问题不彻底,薄弱环节找不全,往往会使一些违规违纪的现象较长时间内潜伏下来,容易使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手。二是某些管理者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与管理者所担负的职责不相符。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员工冯某某之所以较长时间内违法违纪,就是因为总会计业务不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三是少数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风不正、官僚主义、腐败变质,甚至放纵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四是执法不严,打出不力。在系统内部,发现和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时,一些单位和领导怕影响个人的声誉和个人的政绩,有的碍于情面,有的怕得罪人,有的知情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或重案轻报,隐瞒案情、内部轻处,助长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导致了大案要案的发生。

4、个人因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变化。事实上,客观因素作用于行为人时,只有行为人自身具备某种犯罪动机才能实施犯罪。从大量的银行业违法犯罪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由于个体因素不健康、背离良心和职业道德、对金钱和财富的贪欲所造成的。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商品经济的利益的追求引起人的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容易诱发个别人的投机心理、冒险心理、侥幸心理;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革,超前消费、享乐主义已渐入人之骨髓;加之国有商业银行效益下降,特别是基层银行人员精简、业务量成倍增加,而员工收入相对减少,不要说与社会上的富裕阶层差距很大,可能与普通公务员比收入和福利待遇上不太稳定;这些都是促使一些人产生交换心理、人情心理,甚至不惜以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满足欲望。

二、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整点的钱,和下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七年中陈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300余万元。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有人趁机钻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一段时间内的某银行查处的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操作之便,通过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

(三)利用贷款发放便利,打回扣的主意。近年来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操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上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这样,一些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2000万元,放款后便收受企业50万元。事隔一年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银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新趋势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国家金融改革重大举措实施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征,在我国加入WTO以前,主要有三个阶段。1993年前后是以贷谋私;1997年前后是骗取贷款;2000年前后则利用计算机自动系统贪污挪用。而在完全按照国际规则运作、竞争又异常激烈的金融市场上,目前,这类犯罪发生在贷款环节、结汇环节、担保环节和涉嫌洗钱。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业的犯罪现象又有新的趋势,如金融腐败期权化问题,意指银行业的领导或高管人员违规为企业发放贷款,与企业签订君子协议,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的回报,就好像市场上的期权交易。还有一些监管官员,为自己将来下海经商留条后路,在监管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卖个人情,留下腐败期权,等自己有一天下海,到金融机构任职再进行变现。二是洗钱问题,一些有经济问题的干部借辞职下海逃避制裁,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干净;三是腐败链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除了看中下海官员的能力外,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下海官员极有可能建立起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这些现象已被学者和有关部门关注。

四、请问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呢?

你好!关于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的问题,我想说近年来,尽管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贪力度,但职务犯罪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认真研究职务犯罪的科学内涵及危害,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对于我们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学术理论界并无统一的解释。所谓职务犯罪简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应从三点把握其科学内涵:(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2)其行为与职务有密切的联系;(3)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五、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走上职务犯罪的人都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个人心里失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看到社会上一些无能力又没文化靠投机取巧成为“爆发户”,于是心里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权利,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最终导致犯罪。

(三)放松自身学习。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而不进,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不进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私欲膨胀,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心存侥幸心理。从现实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侥幸。回顾他们犯罪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会是怎样。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侥幸心理作怪,他们自认为其行动诡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五)交友不够慎重。少数人与社会人员交往不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对方的私欲,一旦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们不择手段,大肆对其施加压力,等待条件成熟时彻底摊牌,最终和他们达成肮脏的交易,致使少数干部一步步地越陷越深,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才悔不该当初,后悔莫及已晚。

(六)监督机制不力。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在管理上和工作流程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而这恰恰使不法分子钻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给他们留下了作案的时间和机会,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

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

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

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机制原因。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四)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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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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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本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的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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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职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工作怎么办?
    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的就需要开除公职,否则可以行政处罚处理。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玩忽职守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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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食品安全职务犯罪
    本报讯(记者于杰)今年以来,57名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栽了大跟头,因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情况。另据介绍,串案多、玩忽职守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是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三大特点。39人未把好食品安全关被查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披露,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诉65件113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据介绍,检方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关键环节,以及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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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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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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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银行归还存款。至于x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涉嫌职务侵占,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
    •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后该怎么正确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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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打铁还须自身硬”,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做执行制度的带头人,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信贷人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坚决杜绝以往个别领导同志道德缺失、利益驱动,亲自或指使信贷人员违规操作行为。营造“人人讲合规、人人合规操作”的浓厚氛围,取得“不令而行”的良好效果。 (2)、严把贷款“三查”关:主任(行长)一定要克服官僚主义,决不能当甩手掌柜的,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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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可以使用第三方软件来控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听说团队激励宝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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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有 (1)作案金额大 (2)一线工作人员作案比例大 (3)基层业务部门是案件多发区 (4)犯罪手段专业化 防范措施: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
    • 2022年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犯法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2
      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犯法,要根据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具体进行了什么活动而定,例如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行诈骗行为,根据其情节情况判定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