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叫答辩,而是可以在案外人异议的听证中发表意见。同时,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实质是一个前置程序。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可以在10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案外人异议的裁定立即失效,最终判决确认。同理,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亦可以起诉。
执行终结执行异议
一丶执行完毕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丶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
这里,需要将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进行联系性的分析。前面已经说了,一般来说,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案件的完毕。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基本同义。《民事诉讼法》有时用执行完毕这一说法,有时用执行终结这一说法,这是一种不太统一的用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条前五项规定的是不执行的情形,包括了申请人撤回,执行依据撤销,被执行人无财产,三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困难。这五种不执行的情形,应该是包括了全部不执行和部分不执行两类。如在执行了部分债务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这种情况。而第(六)项即第六种情形则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全部执行了的情况下,执行案件应该结案,这种情形应该在哪个地方进行规定呢?【执行终结】应规定全部执行这一情形。
三丶执行完毕等同执行终结
由此,综合《民事诉讼法》执行编相关条文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就可以等同于执行终结。应该确立这样一种看法,就是执行完毕就是执行终结。要明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的执行完毕,与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执行终结,应是同一个意思(执行完毕为某项执行措施完毕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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