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土地承包之名,行买卖宅基地之实。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所谓的土地承包纠纷案,判决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村委返还原告鲁某28000元土地承包费。
据鲁某称,2013年8月年初他通过朋友和时任被告村委书记张某联系欲承包被告村委土地。同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鲁某向被告村委交纳土地承包费28000元。后被告村委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承包地。鲁某多次找被告村委要求解除承包协议,虽然被告村委同意解除承包协议,但以村委没有钱为由拒绝返还鲁某的承包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鲁某遂一纸诉状,将被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被告村委会则称,原告不是该村村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8000元土地承包费由张某收取,村委并未收到这笔钱。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在临沭街道纪工委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张某经手的收支单据已全部结清,如出现未处理的收支单据,就按侵占集体资金处理,由其个人承担。原告起诉前后,村里和街道都找张某了解这笔款的情况,张某承认是他用了,同意偿还这笔债务,所以原告主张的债权应由张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3年8月18日,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代表被告村委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对承包地的面积、承包年限、承包费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向被告该村委交纳了28000元承包费。原告承包土地属于宅基地范畴,且承包土地是为了搭棚做生意。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名为土地承包,实为宅基地买卖,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被告村委依据该合同取得的承包费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的入账问题属于村委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原告要求返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出租、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村本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无效,该承包合同无效,所以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回归到合同签订之前,故被告村委要返还原告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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