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6:01:50 478 人看过

犯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上要件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处罚标准

我国的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且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立案追诉:1、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2、存在其他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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