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证言是否需要同事签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17:30:15 341 人看过

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然而,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同事的证言在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同事的证言在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 动 关 系 证 言 : 必 须 由 同 事 签 名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劳动关系证言必须由同事签名是错误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则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劳动关系证言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且未经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该证言将无效。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证言必须由同事签名是错误的。同时,如果劳动关系证言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经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该证言将无效。

同事的证言在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证言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否则将无效。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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