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02:20 39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第九条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条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第十五条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

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第十八条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一)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第二十条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行政裁定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1992年9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费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
    2023-06-06
    453人看过
  • 海关总署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2009-08-19【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8-19【生效日期】2009-9-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九年八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2023-04-24
    22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复决字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为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现经我部审理查明:……我部认为:……根据……规定,决定如下:复议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民政部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13
    43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93]财国债字第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第二章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
    2023-06-05
    2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海关告知书
    海关告知()号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符合(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告知事项)。特此告知。(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37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特此公告
    2023-04-24
    2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2019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得以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理 法 :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的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是一部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惩处行政违法行为。该法共九章,包括总
    2023-09-11
    4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附则七个章节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等。市场监督管理所干嘛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具体如下:1、负责全面的市场监管。草拟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注册工作;2、对各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外国商业常驻代表机构等进行指导。要建立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与共享机制,依法公布和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面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引导
    2023-07-14
    233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通知
    交通部: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
    2023-06-08
    13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汽车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汽车牌照;(三)驾驶人员执照;(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第三条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特种汽车和其它汽车除外)。其技术条件如下:(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
    2023-06-06
    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程序
    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2.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2023-06-12
    29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第一条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第二条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第三条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第四条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
    2023-06-08
    27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
    2023-08-05
    43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能强制执行吗
    1、对行政裁判的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1)申请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
    2023-04-13
    100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特定案件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这种决定一般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是海关行政管理的一种具体体现。裁定的作出需要依法程序,以确保公正、合法,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海关行政裁定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颁布了什么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1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29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详情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方和供方签订的下列技术引进合同,不论供方国别和地区、受方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