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不危害国家利益;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强制性规定;
2、认定程序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由撤销权人启动;无效合同往往在内容上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产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销权的主观意愿确定的;
5、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的,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合同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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